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省卫生计生委
关于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格二发〔2017〕11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根据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种单位提供第一类疫苗接种服务不得收费;接种第二类疫苗时,可以收取服务费和耗材费,总计收费标准为22元/剂次。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二、预防接种服务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属政府非税收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控制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征收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收入按规定全额缴入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三、接种单位要在醒目位置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