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食堂原材料采购,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建立规范有效的食品供应追溯体系,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学校大宗食品统一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教体函〔2020〕17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食堂原材料主要包括米、面、油、肉、蛋、半成品、蔬菜、调味品等大宗食品原材料,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一次性餐具、洗洁精(化学用品)等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学校食堂原材料采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能够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应商。
第四条 学校统一组织食堂原材料采购工作,建立供货商进入和退出机制;各食堂建立物资库房,对食堂原材料进行统一管理,执行好国家卫生和安全标准,保障食品安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食堂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饮食工作副校长担任,组员包括后勤服务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饮食服务中心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服务处饮食服务中心。
第六条 食堂采购领导小组负责食堂原材料采购各项重大决策,完善组织实施和质量监控管理各项制度,确保采购食品的质量安全。
第七条 学校各食堂成立食堂采购执行小组,组长由食堂经理担任,是本食堂原材料采购的第一责任人,组员包括验收员、保管员等,各成员互相监督、配合,共同完成本食堂采购工作。
第八条 食堂采购执行小组应遵守食堂原材料采购相关要求,落实食堂采购领导小组决议,制定食堂原材料采购内控制度,制定各项标准开展食堂原材料采购、验收、保管及索证索票等工作,对采购大宗物资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程序
第九条 品种稳定、用量较大、市场竞争性强且在一定时期内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食堂原材料,主要包括粮油类、猪肉类、禽肉类、禽蛋类、调料类、半成品类等,采取统一采购的方式,由食堂采购领导小组制定方案报请学校通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供应商。
第十条 用量相对较少、市场价格随季节等因素变化波动较大的食堂原材料以及临时需要采购的食堂原材料,包括蔬菜类、瓜果类、水产品类等,由各食堂采购执行小组根据市场行情和市场调查结果自行采购,原则上应低于市场同期零售价,与市场批发价接近。
第十一条 统一采购的食品原材料由学校通过竞争性磋商确定供应商并签订合同,服务期不超过三年,各品类原材料供应商一般确定三家,采取竞争性轮供的方式,在确保食材质量的前提下,低价优先。
第十二条 加盟店、连锁店等统一使用专供原材料及各项物资的,应提供相关材料证明,由所在食堂统一向学校后勤服务处饮食服务中心报批。各食堂所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专人专店采购,确保能及时溯源。
第十三条 食堂采购执行小组应制定本食堂原材料验收标准,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货物验收,不符合要求的退货处理,确保采购的食堂原材料符合各项要求。
第十四条 食堂采购执行小组应严格查验供应商及所供应货物资质,按照要求索取相关证件、票据,并保存两年以上;各食堂应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的食堂原材料采购、验收、索证索票、库存、领用等电子台账体系。
第十五条 统一采购的食堂原材料采取按月结账的方式,由采购执行小组负责对账并直接与供应商结算,结算应在次月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寒暑假顺延至开学后。供应商每次供货后将《山东商务职业学院食堂原材料销货清单》(附表1)报后勤服务处饮食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章 供应商管理
第十六条 供应商应在中国境内注册,持有合法营业执照,无不良信用记录,供应商如为生产企业应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供应商如为经销商应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凡满足本规定中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均可报名参加学校食品原材料采购竞争性磋商,中标供应商即获供应资格。
第十八条 供应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供应商的管理与考核
(一)供应商日常考核由各食堂采购执行小组负责,主要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服务态度、供货能力、商业信誉等进行评价。
(二)供应商年度考核由食堂采购领导小组负责,根据日常考核结果及后勤服务处饮食服务中心检查情况将供应商分为优质供应商(A级)、一般供应商(B级)、不合格供应商(C级)三个等级,并实施分级管理。
(三)食堂采购工作小组将重点推荐优质供应商(A级)的采购目录;被评为不合格供应商(C级)进入供应商黑名单,解除合同,两年内不得入围。
第二十条 供应商的退出
(一)在合作过程中供应商供货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账目弄虚作假的,由采购执行小组提供相关依据,食堂采购领导小组确认后,学校解除合同并取消其供货资格。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供应商,取消其供货资格,合同期满不再续签。
(三)合同期间供应商主动退出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食堂采购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合同期间,供应商如存在不能按时、保质、保量供货等违约行为,学校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视情况扣除部分或全部货款,并保留追讨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提供未经检验、检疫,不符合食品卫生安全的食品,造成事故,影响到人体健康安全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报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后勤服务处饮食服务中心解释。
第二十四条 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