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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务职业学院食堂管理办法(2021)

时间:2021-09-0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堂管理,维护学校稳定和发展,更好地为广大师生员工提供优质餐饮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堂的主要职能是为全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在运营上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同时也要发挥后勤政治性、保障性作用,注重社会效益,落实“三全育人”,发挥“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主阵地作用。

第三条 学校是食堂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单位,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食堂委托经营单位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疫情防控、消防安全、生产安全负责,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第四条 学校实行餐饮企业准入、退出管理机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够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经营单位承接经营学校食堂。

第五条 学校和食堂委托经营单位签订食堂委托经营合同,双方严格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学校将依据合同、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其他相关规定等对委托经营单位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学校监管责任

第六条 学校后勤服务处饮食服务中心是学校对食堂进行监管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食堂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和检查食堂委托经营单位履行委托经营合同、落实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负责对食堂饭菜质量、饭菜价格、服务质量、疫情防控、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个人卫生、消防安全、生产安全、设备管理、综合治理等各方面进行检查、评价、考核。

(三)负责了解师生对食堂经营的意见、建议,发现问题及时向食堂提出整改意见并检查落实整改情况,受理食堂委托经营单位服务中的投诉事宜。

(四)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妥善处理各食堂之间、食堂和市场监管、卫生防疫等管理部门以及和学校各部门的工作关系。

第三章 食堂委托经营单位责任

第七条 食堂委托经营单位应在食品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经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标准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和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食堂委托经营单位必须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为在校师生提供优质餐饮服务,确保饭菜安全卫生、营养均衡、价格合理,不得随意调整菜价,按规定设置低价菜。

(二)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食堂全体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入职培训与考核,持有效健康证方可上岗。

(三)遵守学校食堂原材料采购制度,建立原材料内控制度,制定标准开展食品原材料验收、保管、领用和索证索票制度。

(四)建立、健全食堂岗位责任制度、每日检查制度、采购台帐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餐饮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安全保卫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责任追究制度等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到食堂工作的始终,形成长效机制。对食品的采购、加工、储存和销售等环节做到层层把关,全程监控,保证食品安全。

(五)投入一定资金进行食堂安全维护与改造,消除各类隐患,确保各项安全。

第九条 饭菜明码标价,售餐必须使用学校规定的收款方式,接受学校随时查阅账目。

第十条 每月向后勤服务处饮食服务中心提供保障性伙食经营的财务报表,保障性饭菜毛利率不得超过35%,超出部分学校无偿扣作物价平抑基金。

第十一条 设立民族窗口应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相关文件精神实施,适当给予民族窗口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食堂装修与改造应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改变建筑布局、随意增设窗口。

第十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不得私自承接社会餐饮活动和团餐供应。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以及劳动用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债权、债务关系,或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问题概由食堂委托经营单位自行承担。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学校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学校广大师生健康与生命安全。

第十六条 各食堂委托经营单位应根据学校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第一时间报告食堂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学校和所在食堂应当配合市场监管、卫生防疫等相关事故管理部门处置,并在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反应。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如发现食堂委托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产生安全隐患或导致安全事故的,学校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视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等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食堂委托经营单位因违反本办法或管理疏忽,导致各类安全事故的;不配合学校管理,故意拖延、搁置或刻意阻挠学校工作的;经营状况差、师生意见强烈、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均有权责成食堂委托经营单位停业整顿直至解除合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为加强管理,学校制定的《餐饮企业准入、退出管理办法》《食堂原材料采购管理办法》《食堂监督检查办法》《食堂违约责任追究办法》及标准等制度为本办法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学生食堂,教工食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后勤服务处饮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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