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慢病资格确认、备案
一、服务对象
参保人员(职工、居民)
二、办理方式
1.具备申办审核条件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2.现场办理:烟台高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窗口
具体地址:烟台市高新区科技大道69号创业大厦东塔1楼政务服务大厅;
三、办理流程
1.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流程: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参保人员提供的申办材料,符合政策规定的按照准入类别进行确认备案,指导申请人按照就近、方便、自愿的原则选定一处符合规定的门诊慢病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属于即时办结病种的,备案信息即时生效,按规定享受门诊慢病待遇。属于非即时办结病种的,备案信息上传至申请人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病种准入类别实施确认工作,确认结果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
2.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流程: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人提供的申办材料,符合政策规定的按照病种准入类别进行确认备案。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经医学专家现场审核:
(1)提供的病历材料其客观性及真实性存在疑点的;
(2)病历材料不完整或疾病诊断不准确的;
(3)患者经系统康复治疗后病情与门诊规定病种准入标准可能存在不一致的;
(4)需经医学专家现场审核的其它情况。
四、申办材料
1、《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备案表》。
2、根据申请病种提供由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本人半年内的有效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各类诊断依据。
五、办理时限
(一)参保职工:
1.甲类慢性病:已行规律性透析或肾(肝)移植、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全身各系统恶性肿瘤、颅内肿瘤(良性)、椎管内肿瘤(良性)、重度烧伤、股骨头坏死(行减压植骨手术后,髋关节置换术前)、精神障碍随时申报,即时办结;其他病种随时申报,每季度审核办理一次。
2.乙类慢性病:糖尿病、消化性溃疡、慢性肾炎及肾病综合征、强直性脊柱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症(Graves病)、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血友病、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格林-巴利综合征、系统性硬化病、银屑病、慢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结核病、苯丙酮尿症(四氢生物蝶呤缺乏型BH4)、经皮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心脏移植术后、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颅内颈内及椎动脉支架植入术后、锁骨下动脉支架植入术后、骨髓移植术后、肝豆状核变性、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多发性肌炎、皮肌炎、脊髓空洞症、白癜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随时申报,即时办结;其它病种随时申报,每季度审核办理一次。
(二)参保居民
1.甲类慢性病:已行规律性透析或肾(肝)移植、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全身各系统恶性肿瘤、颅内肿瘤(良性)、椎管内肿瘤(良性)、重度烧伤、股骨头坏死(行减压植骨手术后,髋关节置换术前)、精神障碍随时申报,即时办结;其他病种随时申报,每季度审核办理一次。
2.乙类慢性病: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症(Graves病)、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血友病、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格林-巴利综合征、系统性硬化病、银屑病、结核病、苯丙酮尿症(四氢生物蝶呤缺乏型BH4)、心脏移植术后、心脏瓣膜置换术后、骨髓移植术后、肝豆状核变性、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多发性肌炎、皮肌炎、脊髓空洞症、白癜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随时申报,即时办结;其它病种随时申报,每季度审核办理一次。
病种申报日期的次日开始享受待遇。
六、待遇标准
(一)职工医保
1.甲类慢性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85%支付。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患者的门诊血液透析费用、腹膜透析费用及器官移植后服用环孢素A的费用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10%。血液透析在包干结算医疗机构个人负担每次为20元、在定额结算医疗机构,个人负担金额每次为33.15元。
2.乙类慢性病:年度起付标准为300元(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不设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80%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不能超过该门诊慢特病病种最高支付限额。
职工认定乙类慢特病,一个医疗年度只计算一个起付标准。
(二)居民医保
1.甲类慢特病:符合门诊医疗费用,年度起付标准为300元,一、二档缴费的报销比例分别为40%、60%,一档缴费的不能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二档缴费的无最高支付限额。
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患者的门诊血液透析费用、腹膜透析费用及器官移植后服用环孢素A的费用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10%;血液透析在包干结算医疗结构个人负担金额居民一档每次160元、居民二档为84元,在定额结算医疗机构个人负担金额居民一档每次199.5元,居民二档为107.3元。
2.乙类慢特病:年度起付标准为300元。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一、二档缴费的报销比例分别为35%、50%,一个医疗年度内不能超过该门诊慢特病病种最高支付限额。
其他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如下:
(1)糖尿病慢性病并发症居民一档缴费的,其支付比例为50%;
(2)慢性乙(丙)肝、肺结核、肺外其他结核、肝硬化居民一档二档缴费的,其支付比例均为60%;
(3)血友病,居民一档、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分别为50%、65%。
(4)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不涉起付标准,居民一档、二档缴费的均按70%比例支付。
上述门诊慢特病病种不能超过该病种最高支付限额(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一档、二档缴费的均按70%比例支付、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
同时享受甲类和乙类门诊慢特病待遇的,一个医疗年度内只负担一个起付线。
七、办理进度查询
1.现场查询:参保地医保服务大厅业务窗口
2.电话查询:0535-6922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