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医疗卫生

医疗卫生
位置: 部门首页 > 医疗卫生 > 正文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学生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修订)

时间:2019-01-06   点击数: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学生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修订)

 

为保障我校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关于驻烟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烟人社字〔2018〕6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参加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院长担任,成员由总务处(卫生所)、财务处、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及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研究制定我校学生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监督检查医保基金管理和使用、协调解决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医保办),办公室设在总务处。

医保办负责协调烟台市、高新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的相关工作、宣传解答医疗保险政策、总体协调组织学生参保、审核医疗费报销原始资料等工作。

财务处根据学生医保政策相关规定和财经制度,负责协助学生参加医疗保险费用收缴和医疗保险专项基金管理、医疗费用报销核算、向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报送门诊基金财务报表等工作。

各系成立本系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参保的宣传发动、组织学生参保、保费收缴与信息上报、报销单据的整理汇总、初审送审等工作。

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学校学生医疗保险各项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条 依据《关于驻烟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烟人社字〔2018〕67号)、《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等文件规定,驻烟高校大学生参加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每人每年个人缴费140元。自当年9月1日起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参保年,在校期间连续参保的,毕业当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顺延至12月31日。学校实行代收代缴方式,各系按照在籍学生名单收缴和上报学生信息,经总务处审核后统一交到学校财务处。

按照《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为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实现应保尽保,减少重复参保,我校在籍学生均要参加医疗保险。

第四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住院费用按照《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由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其中烟台市内住院费用在所住医院医保办报销;烟台市外住院费用由高新区社保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报销。门诊费经总务处审核由财务处报销,费用从学生普通门诊基金支出。

第五条 就医机构要求为烟台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本着属地就医的原则就医,如假期、实习期间发生异地医疗费用,需提供相关补充资料,经严格审核后方能报销。

学生因病回原籍治疗,经学校批准确认,无需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有关政策规定结算报销。

第六条 在我校卫生所就医的门诊医疗费由学生普通门诊基金负担85%,校外就医的门诊医疗费由学生普通门诊基金负担75%,校内外就医每人每半年门诊医疗费报销总额不超过800元。

第七条 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60元以上的部分,由门诊基金支付90%,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门诊医疗费限额为3000元。由于参加校级及以上运动会比赛受伤发生的校外医疗费用,经个人申请,分管领导批准,可提高报销比例,报销比例不超过90%。

第八条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因违法犯罪、吸毒、酗酒、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不良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美容整形、口腔正畸、牙齿镶复、牙齿种植、腋臭切除、推拿按摩、减肥瘦身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健康查体、预防接种等《烟台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规定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4.因医疗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因自杀、自残、他人伤害等产生的医疗费用,因捐献器官产生的医疗费用,因妊娠流产、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国外和境外产生的医疗费用。

5.因治疗银屑病(牛皮癣)、鱼鳞病、瘢痕疙瘩、各种斑痣、先天性皮肤病、寻常性痤疮(粉刺、结节)、白癜风、斑秃、早秃、掉头发、传播性疾病(淋病、尖锐湿疣、梅毒、生殖性疱疹、非淋球菌性尿道炎)、中医虚症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6.国家法律规定有责任归属及有责任保险赔偿的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

7.国家、山东省、烟台市明文规定不予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开支的费用。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2018级参保的学生开始执行该办法。2016级、2017级参保的学生仍执行原办法,2017级学生毕业当年8月31日原办法废止,停止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总务处。

附:烟台市校外门诊定点医院

烟台毓璜顶医院、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烟台山医院、烟台市中医院、烟台市传染病医院、烟台市肺科医院、烟台人民解放军第107医院(解放军107医院) 、烟台市口腔医院。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海兴路15号

总务处:0535-6925101

邮箱:zwc@sdbi.edu.cn

版权所有:山东商务职业学院     备案号:鲁ICP备090536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