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为确保我市在校大学生依法享受各项医疗保障待遇,现将2021年大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介绍如下:
一、个人缴费标准
2021年度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70元,享受二档缴费对应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进入医疗保险年度后不办理退费。
二、参保缴费期
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参保大学生应于参保缴费期内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在参保缴费期内及时缴费的,可以补缴当年的医保费用,补缴标准为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标准之和,自补缴之日起三个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三、参保缴费手续办理
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由学校负责集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期
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的居民医疗待遇保障期为缴费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在校期间连续参保缴费的,居民医疗待遇保障期顺延至毕业当年的12月31日。
五、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保障范围
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包括:住院医疗保障、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障、普通门诊医疗保障、生育医疗保障、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障以及大病保险补偿保障。支付范围应符合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和支付标准及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住院医疗费用保障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大学生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根据医院等级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医院按88%支付(基本药物按90%支付),二级医院按70%支付,三级医院按60%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因放、化疗多次住院的,只扣一次起付线。
(二)门诊慢性病种费用保障
参保大学生所患的慢性病达到门诊慢性病种的准入标准,经过具备审核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直接进行确认备案。待遇享受时间为病种申报日期的次日。
参保大学生中的门诊慢性病患者在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300元以上的部分,甲类门诊慢性病按60%比例支付,乙类门诊慢性病按50%比例支付。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血液透析费用、腹膜透析费用及器官移植后服用环胞素A的费用,其支付比例再提高10%。甲类门诊慢性病的门诊支付待遇,不设年(或有效期)支付限额,乙类门诊慢性病的门诊支付待遇,设起付线并按缴费档次和病种,分别设不同的年(或有效期)支付限额。具体门诊慢性病种及限额标准见附表。
(三)普通门诊及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障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大学生因多发病、常见病以及意外伤害门诊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具体结算标准根据各高校门诊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执行,其中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可参照普通未成年人的相应结算标准,即“意外伤害门诊费用超过60元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一个医疗年度只负担一次门诊起付线”。
(四)生育医疗保障
参保大学生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实行定额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次1000元。
(五)大病保险补偿保障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保费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参保居民无需另行缴费。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发生的住院、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按比例补偿。起付标准为1.6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6万元以上(含1.6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的补偿;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5%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等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由6000元降低至5000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5%补偿;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部分给予85%补偿。取消贫困人口居民大病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
居民大病保险对居民使用特药后发生的费用,实行单独补偿,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给予6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贫困人口使用大病保险特药不设起付线。
六、就医管理
(一)烟台市域内就医保障
参保大学生可以在烟台市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市域内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出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办理医保登记手续。在联网结算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均可实现即时结算,即在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束后,只需支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烟台市域外就医保障
1、异地转诊或符合异地急诊住院报销政策。参保大学生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登记备案手续或经审核符合异地急诊的,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个人首先负担10%,剩余部分按照参保地三级医院报销政策审核结算。参保大学生异地转诊有效期内,在备案的转入医院发生的因恶性肿瘤和白血病诊治产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个人首先负担10%,剩余部分按照门诊慢性病报销政策审核结算。
2、参保学生因病经学校批准确认回原籍治疗的,或在实习地治疗的,无需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有关政策规定结算报销。
3、符合全国联网结算政策要求,且在全国联网结算医院实行异地住院医疗费即时结算的,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政策要求执行就医地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医保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报销政策。
4、参保大学生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居住登记备案手续或转诊登记备案手续的(急诊除外),在全国联网结算医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个人首先负担40%,剩余部分按照参保地三级医院报销政策审核结算;在非全国联网结算医院发生的医疗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5、参保大学生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登记备案的,有效期自登记备案之日起6个月,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应重新办理转诊登记备案手续。
异地转诊人员因病情需要,从转入医院再次转诊的,应由异地转入医院出具转诊意见;异地居住人员转外就医的,应由居住地县级行政区域以上区域内的最高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转诊意见。
七、居民医疗保险年支付限额
2020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一档缴费的为18万元,二档缴费的为22万元。
八、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1)住院期间违规发生的门诊费用;
(2)未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情况。
注:如有疑问或想了解更多的居民医保政策可咨询烟台高新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电话:0535-69220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