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10月23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继续执行《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 123 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 日。(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海兴路15号
总务处:0535-6925101
邮箱:zwc@sdbi.edu.cn
版权所有:山东商务职业学院 备案号:鲁ICP备090536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