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实习实训工作,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教办字[2013]8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学生范围:我校在籍学生。以三年制高职的三年级和五年制高职的五年级学生为主。
二、确定承保机构:由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教办字[2013]8号)要求,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家保险公司中择优确定。
三、保险费率标准: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教办字[2013]8号)附件1,即《山东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含校方责任保险)费率》执行。见下表。
山东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含校方责任保险)费率与赔偿限额
保 险 费 率 |
类 别 |
年 级 |
费率(元) |
一年学制中职教育 |
一年级 |
30 |
一年半学制中职教育 |
一年级 |
10 |
二年级 |
25 |
三年学制中职教育 |
一年级 |
9 |
二年级 |
10 |
三年级 |
30 |
三年学制高职教育 |
一年级 |
9 |
二年级 |
10 |
三年级 |
30 |
五年学制高职教育 (五年一贯制、三二连读) |
一年级 |
9 |
二年级 |
10 |
三年级 |
30 |
四年级 |
10 |
五年级 |
30 |
赔 偿 限 额 |
1.每人赔偿限额:70万元 2.每校每次事故责任限额:800万元 3.每校累计责任限额:1600万元 4.每次事故法律费用限额:12万元 5.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限额:12万元 6.精神损害责任限额:7万元 7.每人每次事故免赔额:200元 |
保 障 范 围 |
顶岗实习期间类似工伤或其他经常发生的事故导致的伤残或死亡;教学实训责任;在校园内和学校组织的非实习(实训)活动中学生因意外事故学校承担的责任;公平责任;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精神损害责任;共同被保险人责任;施救费用;法律费用。 |
四、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1年,一般从每年7月5日0时起至次年7月4日24时止,具体保险期限由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与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生效时间共同确定。
五、保险经费来源:学校专项经费及我校学生实习实训单位提供的专项经费。
为鼓励各系自筹资金为本系学生购买学生实习责任险,学校将对各系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各系自筹资金的50%,该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该系学生实习就业工作。
六、组织领导:学校成立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总务处(卫生所)、财务处、教务处及各系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学生处负责对接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做好实习责任险政策宣传、培训并及时上报各种数据。
2、财务处负责设立实习责任险保费专用账户、筹集并及时上缴保费。同时,负责学生理赔款的发放工作。
3、教务处和各系负责参保人登记、信息变更并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4、总务处(卫生所)和各系负责出险后理赔工作,并及时汇总、统计、存档相关数据材料,做好理赔咨询、审核、结算和支付工作。
5、各系负责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向总务处(卫生所)汇报,同时负责凭证票据汇集、统计上缴总务处(卫生所),与总务处(卫生所)一起做好理赔工作。
未尽事宜由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一三年十一月